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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連財張傳栗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基隆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8月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70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4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70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