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基隆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8月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70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4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