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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26日連續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1789、19353、193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減刑後仍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請求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似有誤會,併為說明。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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