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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尤豐彥黃金富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紀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2月1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7年2月2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57年2月20日,有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原判決原本、正本誤寫為57年2月10日生,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