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26日連續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1789、19353、193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減刑後仍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請求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似有誤會,併為說明。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