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號),甲○○上訴後,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2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3月間犯擄人勒贖、恐嚇取財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5號判決有罪(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968號),甲○○上訴後,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