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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號),甲○○上訴後,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292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3月間犯擄人勒贖、恐嚇取財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5號判決有罪(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968號),甲○○上訴後,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8號),甲○○上訴後,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292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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