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21日起至95年10月21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