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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趙功恆孫惠琳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度聲減字第二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七年四、五月間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00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0號、第二三六七一號、第二三六七二號、第二三六七五號、第二三六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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