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度聲減字第二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七年四、五月間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00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0號、第二三六七一號、第二三六七二號、第二三六七五號、第二三六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