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元即新台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