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同年底某日間,所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