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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景星官有明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應為94年9月26日至同年11月12日,檢察官誤載為94年9月26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應為94年10月10日、同年月30日前1 、2日,檢察官誤載為94年9月26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 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9月26日至同年11月12日 │ 94年10月10日、 ││ │ │ 同年月30日前1、2日 │├───┬───┼─────────────┼─────────────┤│偵 │機 關│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4 │ 95 │ 94 │ 95 ││ 案├───┼──────┼──────┼──────┼──────┤│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毒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2805、3231 │ 395 │2805、3231 │ 395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904 │ 904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月│ 5 │ 5 ││ │期├─┼─────────────┼─────────────┤│ │ │日│ 12 │ 12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95 │ 95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904 │ 904 ││ 日 ├─┼─┼─────────────┼─────────────┤│ │確│年│ 95 │ 95 ││ 期 │定├─┼─────────────┼─────────────┤│ │日│月│ 6 │ 6 ││ │期├─┼─────────────┼─────────────┤│ │ │日│ 5 │ 5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2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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