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1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4年7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報經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矯字第0960010572號函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4月18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213號函附之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62號判決,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