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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請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交保案件,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到凌雲路別墅時,已無交通工具,在在證明並非勒贖,被告僅構成傷害或妨害自由罪,原審判決有誤,且被告已收押二年多,深知悔悟等情。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