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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恐嚇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連續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民國90年6月5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所執行情形表現良好,悛悔有據,且將來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為原判決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檢具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以及最近3 個月之得分紀錄等表,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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