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3號
- 聲請人
- 甲○○
- 即上訴人
- 選任辯護人
- 連元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聲請更正裁定,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7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25行記載「被告甲○○既經由被告洪敏森贈與款項與趙玉柱」之「贈與」有錯誤,應更正為「貸與」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7號判決業經認定被告甲○○、洪敏森與被告趙玉柱之間為借貸關係(原判決第13頁、14頁),是原判決第17頁第25行記載「被告甲○○既經由被告洪敏森贈與款項與趙玉柱」之「贈與」即有錯誤,應更正為「貸與」,聲請人之聲請符合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