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3號

更正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請人
甲○○
即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聲請更正裁定,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7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25行記載「被告甲○○既經由被告洪敏森贈與款項與趙玉柱」之「贈與」有錯誤,應更正為「貸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7號判決業經認定被告甲○○、洪敏森與被告趙玉柱之間為借貸關係(原判決第13頁、14頁),是原判決第17頁第25行記載「被告甲○○既經由被告洪敏森贈與款項與趙玉柱」之「贈與」即有錯誤,應更正為「貸與」,聲請人之聲請符合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