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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乙○○○
即原告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審駁回其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戊○○有罪,是關於訴之聲明九、戊○○部分,上訴人就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