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乙○○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