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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溫耀源王敏慧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原告
丙○○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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