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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濟銳企業社即徐聰奇
被告
頡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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