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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呂丹玉王詠寰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5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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