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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43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原告對於醫療費用收據、工作損失多寡計算方式,均未提出說明,且原告乙○○陳稱因本案導致重度憂鬱症等情,訴請高額精神賠償部分,均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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