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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03號,中華民國96年 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規定甚明。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 9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寄存送達,有寄存送達證書可查,其於96年10月 3日未具理由上訴,經原審通知命補正上訴理由書,其再於96年10月 9日提出上訴理由書,意旨以:伊曾於95年服刑,服刑期間都由姊姊和姪女照顧生病母親,母親於95年11月過世,姪女因照顧母親未能就讀高中,現姪女要再讀書,伊想幫姪女完成心願,請求給伊一次機會云云,為上訴理由,並未敘明原判決有何不當,並無具體之理由,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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