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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0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後淨重0.11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1只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狀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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