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即被告郭銘洋」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郭銘洋」係誤載,應予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