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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堭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二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