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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首頁關於被告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55年11月28日生」、「Z000000000號」等部份,應分別更正為「57年1月4日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於首頁中,將被告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57年1月4日生」、「Z000000000號」,分別誤載為「55年11月28日生」、「Z000000000號」,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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