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首頁關於被告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55年11月28日生」、「Z000000000號」等部份,應分別更正為「57年1月4日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於首頁中,將被告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57年1月4日生」、「Z000000000號」,分別誤載為「55年11月28日生」、「Z000000000號」,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