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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尤豐彥黃金富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5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

年度聲減字第1272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9月間所犯偽造文書罪,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准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固將抗告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偽造文書案件予以減刑,然抗告人另於附表所示期間另犯6罪確定,皆合於96年減刑條件,原審竟置之不理,顯有未洽,爰請求併予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

㈠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所揭示之不告不理原則。是刑事訴訟審判非有訴求,不得審判,法院於審判之始,自須先確認訴求之範圍,以利審判之進行,此於每一審級之審判程序皆然(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04號判決參照)。而減刑之聲請,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是法院辦理減刑之聲請案件,係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其所聲請應減刑之罪範圍內為之,不得依職權擴張聲請範圍,擅將未聲請之犯罪逕予納入減刑,復參本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第4號「基於不告不理,檢察官既未聲請,法院自無須裁判。」之決議可知,法院亦不得就檢察官未聲請事項為裁定。本件聲請減刑案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聲請減刑,而未就抗告意指所指之受刑人其餘所犯之罪併為聲請之,原審基於前揭不告不理原則未為減刑,仍屬適法,抗告意旨所指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抗告人另於96年9月5日具狀敦促法院就其抗告意旨所指犯罪儘早為減刑裁定,惟受刑人固得就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罪聲請法院減刑,然應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抗告人該次聲請狀真意倘欲另案聲請減刑,亦宜向抗告意旨所指各確定判決最後事實審理之法院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犯罪│罪名  │   宣告刑   │  77年減刑  │  80年減刑    │
│  │年間│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  │    │      │            │            │              │
├─┼──┼───┼──────┼──────┼───────┤
│甲│69年│販賣罪│15年        │10年        │10年(不應減刑│
│  │    │      │            │            │)            │
│  │    ├───┼──────┼──────┼───────┤
│  │    │吸食罪│3年6月      │2年4月      │1年           │
│  │    ├───┼──────┼──────┼───────┤
│  │    │應執行│17年        │12年        │11年          │
│  │    │刑    │            │            │              │
├─┼──┼───┼──────┼──────┼───────┤
│乙│72年│持有罪│3年6月      │1年9月      │10月又15日    │
├─┼──┼───┼──────┼──────┼───────┤
│丙│75年│吸食罪│5年         │3年4月      │2年2月又20日  │
├─┼──┼───┼──────┼──────┼───────┤
│丁│80年│販賣罪│12年        │            │              │
│  │    ├───┼──────┼──────┼───────┤
│  │    │吸食罪│4年         │            │              │
│  │    │      │            │            │              │
│  │    ├───┼──────┼──────┼───────┤
│  │    │應執行│14年        │            │              │
│  │    │刑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5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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