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176號
- 抗告人
- 乙○○○
- 即聲請人
- 被告
- 戊○○
丙○○
丁○○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乙○○○據以聲請再審之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確定判決,抗告人非該案件之自訴人,即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原審法院以其聲請違背法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