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176號

抗告人
乙○○○
即聲請人
被告
戊○○

      丙○○

      丁○○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乙○○○據以聲請再審之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確定判決,抗告人非該案件之自訴人,即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原審法院以其聲請違背法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