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選任辯護人
- 羅瑩雪 律師
張瑞倫 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為Z000000000號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