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交保案件,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到凌雲路別墅時,已無交通工具,在在證明並非勒贖,被告僅構成傷害或妨害自由罪,原審判決有誤,且被告已收押二年多,深知悔悟等情。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