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恐嚇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連續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民國90年6月5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所執行情形表現良好,悛悔有據,且將來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為原判決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檢具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以及最近3 個月之得分紀錄等表,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