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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昭瑩李釱任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3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3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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