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再審聲請人 甲○○
-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七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八號,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廿三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一年度偵字第五OO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