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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七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八號,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廿三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一年度偵字第五OO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3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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