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7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毒偵字第8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