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3日犯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9 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95號、偵緝字第367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迭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