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附表所列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並由台灣新竹法院於民國78年3 月30日以77年訴字第522 號判決,就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