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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0下午1時39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4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906、40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本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 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