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0下午1時39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4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906、40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本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 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