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