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之光碟重製物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0月2日犯以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之光碟重製物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4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