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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罪等罪,經最高法院與臺灣新竹地方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於95年10月5 日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8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強盜罪合於自首規定,與其餘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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