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罪等罪,經最高法院與臺灣新竹地方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於95年10月5 日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8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強盜罪合於自首規定,與其餘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