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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文肅張明松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3年7月間起至94年6月4日止,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28、第2910號、95年度偵字第80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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