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6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四至九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贓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4至9所示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