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8日間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732號;最高法院案號:95年度臺上字第669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且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行,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