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貳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編號叁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