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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運輸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運輸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17日犯運輸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262 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自首要件,合於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38 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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