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運輸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運輸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17日犯運輸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262 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自首要件,合於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