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施盈志律師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