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 6月15日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 1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