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 6月15日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 1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