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六月十三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六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六六五、一五二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