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罪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且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附表所列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之犯罪,其宣告刑未逾一年六月,與附表編號三、五之犯罪,其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