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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所列附表案件,編號⒈及編號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裁定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重為聲請,已屬無據。又其餘編號⒊及編號⒋之案件均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4月18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42號判決各一份足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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