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法院組織欄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