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 8月17日犯偽證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至檢察官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云云,惟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